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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西灵川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创新环保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环境监管机制和框架,环境监管水平,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工作的条理性、高效性、全面性,根据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以及《桂林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电〔2015〕54号)要求,进一步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的总体目标,用改革创新的精神和思路,加快环境管理转型,实现网格化管理,及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环境安全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限度消除环境监管的盲区、盲点。

二、工作目标

按照“条块结合、块为主体”,“分工负责、责任到人”,“把握重点、突出效能”的原则,通过实施网格化执法模式,制定出台相应的监管内容、监管流程、工作程序等配套制度,逐步构建一个覆盖全域的环境监管网络,实现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达到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的目的。

三、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一)网格划分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确、全面覆盖的原则,划分环境监管网格。

1.一级网格。县级区域建立一级网格,全县划分为东片区、西片区和中片区,责任主体为县人民政府,负责整合县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2.二级网格。以12乡镇和八里街工业园区管委会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八里街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整合乡镇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二)网格职责

1.一级网格

(1)负责指导二级网格的建立;监督网格运行情况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2)负责查处辖区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本级管辖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3)负责整合、组织、协调县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确定对应每个乡镇网格的监管工作组,每个工作组人员不少于3人,组长由科级干部担(兼)任,明确重点监管对象(适时动态调整)、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各工作组负责对所监管网格的巡查、抽查、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督促负有环境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和协调有关乡镇调查或者直接查处,督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

2.二级网格

(1)配合一级网格全面排查各类环境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环境监管网格化相关信息。

(2)承担本辖区日常环境监管任务,依法协助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排查工矿企业环境安全隐患,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以及自然保护区的巡查和管理,做好秸秆禁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每个工作组监管人员不少于2人,组长由副科级干部担(兼)任,明确重点监管对象(适时动态调整)、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各工作组负责对所监管的网格巡查、抽查、督查,发现问题、对接到报告和投诉举报以及上级督办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制止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向负责该网格的监管工作组报告。

(三)网格体系建设要求

1.实行“五定”。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实施“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相关内容应向社会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上级网格与下级网格之间要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

3.组织联动。各级网格内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注重信息共享与交换,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统一合力,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

(四)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要根据监管频次的要求对辖区内排污企业、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环境等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2.查处。网格责任主体接到环境违法行为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进行移交移送。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做好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

4.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价,研究改进措施,上报评价结果。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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